“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
“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26年1月4日
目录
案例1:方某某诉胡某某离婚案——离婚纠纷中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破解“父母离婚、子女受伤”困境,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案例2:杜某乙诉杜某甲探望纠纷案——对父母放弃对未成年子女探望的司法审查与裁判路径
案例3:李某诉王某等健康权纠纷案——健全家庭教育联动机制,助力解决学生欺凌问题
案例4:某区公安分局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双令+四步法”反家暴,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案例5:某社区居委会申请撤销郭某监护人资格案——公职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之司法实践
案例6:某法院对服刑人员子女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案——府院共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守护网,帮助服刑人员家庭走出困境
案例1:方某某诉胡某某离婚案——离婚纠纷中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破解“父母离婚、子女受伤”困境,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
【基本案情】
原告方某某(女)与被告胡某某(男)于2014年9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于2015年2月生育婚生女小胡。2025年2月,方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与胡某某离婚,胡某某当庭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明确不同意离婚。
审理法院发现,方某某与胡某某因婚姻矛盾长期处于冷战状态,近半年来多次在未回避小胡的情况下,于家中发生争执。方某某还曾多次在小胡面前抱怨胡某某“不负责任”,并将载有夫妻双方争执内容的微信聊天记录毫无保留地给小胡查看,将婚姻中的负面情绪传递给小胡。胡某某则以“忙于工作”为由,长期缺乏对孩子的陪伴,并信奉“打击式及粗暴型教育”,作业错一题也会罚站,因嫌弃孩子养的宠物兔影响家庭卫生环境,曾当着孩子的面将宠物摔死……父亲常年不当的管教手段,让小胡对其心生恐惧。以上因素导致小胡出现情绪低落、对既往感兴趣的活动兴趣减退、失眠、与同学交往频率减少、不愿意去学校上学的情况。2025年1月,某医院为小胡出具《汉密尔顿抑郁量表结果分析报告》,载明小胡存在轻度抑郁症状。
鉴于原、被告双方均未关注到小胡的情绪变化,将家庭生活矛盾传递给小胡,未与小胡进行有效沟通,是导致小胡出现抑郁症状的主要原因;且双方未就小胡的心理状况及时寻求专业帮助,未能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与教育责任。法院依照《家庭教育促进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印发的《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的要求,于案件审理期间作出决定书,向方某某、胡某某分别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及《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明确要求二人立即改善家庭教育方式,优先关注小胡的心理状况与情感需求,并于决定书作出次日起3日内,前往法院指定的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接受系统性指导。
【家庭教育问题及分析】
本案中,方某某与胡某某的家庭教育存在多方面问题,导致未成年子女小胡出现轻度抑郁症状。具体问题及分析如下:
一、亲子关系:陪伴缺失与情感忽视并存
一是高质量陪伴严重不足。胡某某以“工作忙”为由,每周陪伴小胡的时间较少,未能与孩子进行有效沟通,亦未能及时关注到孩子在成长过程中的心理与变化。方某某虽陪伴时间较长,但常将婚姻矛盾中的负面情绪传递给小胡,导致小胡心理受到很大伤害。二是情感需求回应缺位。小胡曾多次向父母提及“在学校不想和同学说话”“画画提不起劲”,但方某某仅以“小孩子别胡思乱想”回应,未能及时察觉到孩子的情绪异常,错失干预心理问题的最佳时机。
二、同伴交往:家庭矛盾引发社交退缩
因父母长期冷战、争执,小胡逐渐将家庭中的压抑情绪延伸至校园生活。原本常与同学结伴放学、参与班级集体活动的小胡,开始变得沉默寡言,放学后也常独自回家,拒绝参加集体活动。班主任反映,小胡在课堂上发言次数减少,与同学交流时多低头沉默,存在“害怕被拒绝”的心理倾向,出现明显的“社交退缩”问题。而方某某、胡某某均未与学校和老师开展有效沟通,未能及时发现孩子出现的社交退缩问题。
三、行为偏差:情绪问题衍生消极行为
小胡的轻度抑郁症状已表现出明显的行为偏差:一是学习态度转变,学习成绩直线下降,家长未分析原因,仅用“贪玩”“不努力”等言语及“错题罚站”的方式来批评教育孩子。二是生活习惯异常,原本规律作息的小胡出现入睡困难问题,家长未关注睡眠问题背后的心理诱因,反而以“熬夜影响学习”为由指责孩子,进一步加重其心理负担。
【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精准施策:分层落实指导措施
一是即时警示,明确责任边界。在了解到小胡的情况后,法院向方某某、胡某某送达了《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以清单形式列明“禁止在孩子面前争吵或传递负面评价”“每周共同陪伴孩子开展1次亲子活动(如逛公园、看电影)”“每月与班主任沟通1次孩子在校情况”等5项具体要求,明确监护人的教育与保护义务。
二是强制指导,强化专业干预。通过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指定专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要求方某某、胡某某在3日内接受首次指导。教育内容涵盖“离婚家庭子女心理特点”“亲子沟通技巧”“抑郁情绪识别与干预”等,同时指导机构根据两人情况制定个性化方案,方某某侧重学习“情绪管理与负面情绪过滤”,胡某某侧重学习“高质量陪伴与有效倾听”。
三是跟踪回访,巩固指导效果。法院联合指导机构建立“1+3+6”回访机制,即指导开始后1周、3周、6周分别通过电话、面谈方式进行回访,核实二人对指导内容的落实情况,同步了解小胡的情绪与行为变化。
二、显著成效:家庭与子女双向改善
一是家长认知与行为转变。方某某、胡某某如期完成2次系统性家庭教育指导,在回访中表示已认识到“离婚矛盾不应牵连孩子”,方某某不再向小胡抱怨婚姻问题,胡某某每周固定抽出2个晚上陪伴小胡阅读、聊天,二人还共同与小胡的班主任建立联系,每月主动沟通孩子在校的学习生活情况。
二是未成年人心理状况好转。庭审结束后,方某某带小胡到医院接受专业的心理治疗,住院治疗后,小胡的轻度抑郁症状在1个月内得到缓解。经指导机构评估,小胡主动与同学交流次数增加,重新拾起绘画兴趣和学习兴趣。在法院后续的回访中,方某某表示小胡的生活学习已经恢复了正常。
三是诉讼走向更趋理性。双方均关注孩子的健康成长,并表示愿意加强沟通,理性协商处理夫妻矛盾,减少对孩子造成的二次伤害。
【典型意义】
本案系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典型案例,着力推动解决离婚案件中发现的未成年人心理健康问题,在审理离婚纠纷的同时,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方式引导、督促当事人重视家庭教育,及时有效帮助未成年人解决心理困扰、促进个人成长,也引导家庭、社会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体现了司法审判过程中的人性化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案例2:杜某乙诉杜某甲探望纠纷案——对父母放弃对未成年子女探望的司法审查与裁判路径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卢某与杜某甲登记结婚,后杜某乙出生。2012年11月,母亲卢某与父亲杜某甲办理了离婚登记,《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杜某甲每月可探望杜某乙一次。然而协议签订后,杜某甲从未探望杜某乙,甚至逐渐断绝联系。杜某乙希望杜某甲依法承担起其应负的责任,无论是在经济上还是在抚养探望上都能尽到做父亲的职责。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杜某甲至少每月一次探望杜某乙以承担抚养教育之职责。
法院经审理认为,探望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探望不仅是父母关怀子女的重要方式,也是子女健康成长的现实需要。离婚后,虽然父母间的夫妻关系已经消灭,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仍存在,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仍应尽到抚养、教育的职责,关怀子女的生活、教育、健康,弥补对子女陪伴的缺失,增进情感的交流。
本案中,杜某乙正处青春期,需要父亲的关心呵护,且在庭审中明确表达了希望像正常家庭的孩子一样得到父爱的强烈愿望。而杜某甲离婚后十余年来从未探望杜某乙,漠视了孩子的情感需求,错过了孩子的教育成长,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杜某甲予以训诫,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定期探望杜某乙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为此,法院及时与区妇联跨部门协同合作,保证《家庭教育指导令》有效落实。
经法院主持调解,本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杜某甲每月至少一次对杜某乙进行探望或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与杜某乙保持联系、交流。本案调解结束后,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进行协助探望,使得12年未见面的父子顺利实现探望,帮助孩子找回了父爱,之后实现自主探望。经回访,现父子关系融洽和谐,孩子成绩稳步提升,青春期各方面表现良好。
【家庭教育问题及分析】
家庭教育是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基础,父母的教育责任不因离婚而免除。这一典型案例揭示了子女教育缺失带来的负面影响问题。
一、父母责任缺位,情感支持缺失。杜某甲离婚后十余年未探望子女,未承担对杜某乙的情感关怀和教育责任。杜某乙在当庭播放的视频中自述“每次同学提及其父亲情况,其都在回避”“很羡慕别的同学爸爸陪伴成长”。可见,这种长期父爱缺失可能已经导致孩子产生自卑、焦虑等心理问题,影响其人格健康发展。
二、家庭教育意识淡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每月探望一次”,但杜某甲并未履行,既违反协议约定,又违背民法典关于父母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规定。杜某甲以“婚姻伤害”“担心影响再婚家庭稳定”为由拒绝探望杜某乙,忽视了未成年子女在成长过程中的情感需要,反映出家庭教育责任意识的缺失。
三、青春期子女的特殊需求未得到满足。杜某乙正处青春期,更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和引导。父亲的长期缺席可能导致他在成长过程中缺乏男性角色榜样,影响其社交能力、学业表现及心理健康。
【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该案是《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颁布之后,对于不履行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家长,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典型案例。
一、对放弃探望的父母进行普法教育。庭审中,法官对杜某甲坚持称对未成年子女探望是一种可以放弃的权利进行了释法答疑和普法教育。法官告知杜某甲,探望不仅是法律赋予其的法定权利,更应是其继续履行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法定义务的延伸,考虑到杜某乙的情感现实需要以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杜某甲应当定期探望杜某乙。对杜某甲长期不履行抚养、教育子女义务的不当行为予以当庭训诫。
二、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促进父母“依法带娃”。本案中,法院积极履职,在杜某乙价值观形成和确立的关键时期,通过对不正当履职的父亲发布《家庭教育指导令》,引导父亲更好地履行监护职责,督促其提升责任意识,当好合格家长,为杜某乙健康成长创造良好、和睦、文明的家庭环境。
三、案件办理小切口,融入社会治理大民生。该案审结之后,法院委托青少年社工协助这对父子进行首次探望,帮助十多年未曾见面的父子顺利破冰;青少年社工在向法院出具详细的协助探望报告,建议无需延长由社工协助探望期限,当事人可自主探望;法院与区妇联跨部门协同合作,进一步保证了《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顺利实施和实施效果。经后续追踪,得知当事人已完成规定家庭教育课程,并且亲子关系融洽和谐,孩子成绩稳中有升,青春期各方面状态甚佳,各方都感受到了司法温度和社会温暖。
四、探索走出一条有效落实家庭教育指导的长效机制。一方面,形成联合治理的新格局。以此案为契机,2024年下半年,该法院开发了“涉少家事案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部门联动与社会治理”应用场景,致力于通过司法数据推送,联动妇联、教育局、居委会等各部门力量,建立家庭教育指导联动机制,将法院的《家庭教育指导令》有效落地,有针对性地对当事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另一方面,搭建家庭教育指导网络平台。2025年3月,该法院与区学校家庭教育研究与指导中心加强资源整合,形成有效的法治教育合力。该中心为法院专门开辟“为爱而学”的线上学习模块,法院向不正确履行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义务的当事人出具《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可责令当事人至该中心接受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必修课和选修课的课程学习,并接受结业考核,以确保《家庭教育指导令》收到实效。
【典型意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当庭向不履行抚养职责、不探望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出具书面《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定期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同时,与区妇联进行跨部门协同合作,保证《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顺利实施和实施效果。并委托青少年社工进行协助探望,帮助十多年未曾见面的父子顺利破冰,成功为未成年子女找回了缺失的父爱。
案例3:李某诉王某等健康权纠纷案——健全家庭教育联动机制,助力解决学生欺凌问题
【基本案情】
2021年,王某等9名未成年学生(15周岁至16周岁)对同学李某(15周岁)实施言语侮辱、殴打等欺凌行为,导致李某受到身心伤害。李某起诉要求欺凌者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受理本案后,审理法院通过走访调查全面了解事发经过,在确认侵权事实的基础上,分别约谈欺凌者及监护人逐一开展法治教育和矛盾化解工作,最终促成多方调解,欺凌者及监护人向李某真诚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家庭教育问题及分析】
本案庭审时,李某的父母仍处于愤怒、焦虑和难过的情绪中,李某则出现情绪持续低落、不愿意上学的情况。本案9名被告不仅存在欺凌行为,还存在吸烟、饮酒、殴打他人等其他不良行为。从家庭教育情况看,9名被告大多生活在离异家庭,其中一人父母双亡;父母或监护人有的工作繁忙,疏于对孩子的关心和管教;有的亲子关系紧张,孩子犯错后非打即骂。9名被告的不良行为均与其父母未能正确、有效地履行家庭教育职责密切相关。
此外,审理法院发现多名被告的父母法治意识淡薄,事发后并未认识到欺凌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反以此事未给李某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被告已经受到行政处罚或校纪处分为由,不愿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9名被告正处于青春期,此前已经出现偏差行为,此次审判是重塑他们价值观、人生观和世界观的关键时期,而对父母家庭教育方式的科学引导对于9名被告行为和思想的矫正至关重要。
【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法院根据上述情况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将庭审变成课堂。审理法院充分利用开庭审理契机,对9名被告家长开展法治教育,指出他们监护失职的情况,传递“家长好好学习,孩子才能天天向上”的理念,并引导其换位思考,充分认识到9名被告给原告造成的伤害后果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被告家长们当庭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定程度上抚慰了原告家长的情绪。经后续跟踪,原告李某已重新融入校园生活。
二、联合社工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本案审结后,审理法院出具9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9名被告的家长们言传与身教相结合,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及时关注孩子心理、生理状况、情感需求及社交情况,对孩子进行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同时到社工事务所接受专业家庭教育指导。从社工反馈来看,9名被告的家长均能按时参加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家庭教育理念逐渐转变,亲子关系有一定缓和。
三、家校协作共促孩子成长。审理法院结合办理的相关案件,敏锐发现涉案学校存在长期教育管理缺位的情况。为此,及时制发司法建议,结合学校暴露出的管理漏洞,提出加强学生道德法治教育、对教职工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加强家校合作和学生欺凌预防制度建设等有针对性的建议并附以具体的方法和措施。学校采纳了法院的建议,积极进行整改。
【典型意义】
本案系学生欺凌引发的民事侵权案件,涉及多名未成年学生和多个家庭,审理法院在积极调解,定分止争的同时,敏锐发现9名被告的父母或监护人在家庭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受欺凌者和欺凌者家庭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同时充分调动专业社会资源,组织社工提供专业家庭教育指导,促进欺凌者矫正偏差行为。此外,注重家庭保护、学校保护、司法保护融合发力,通过制发司法建议的形式促进学校整改,从而在源头上预防更多欺凌行为的发生。
案例4:某区公安分局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双令+四步法”反家暴,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
【基本案情】
未成年人小雨(化名)幼年丧父,母亲孟某某与继父唐某某再婚后,三人一起生活。某日,小雨报警称被父母打了。公安机关随即开展调查,了解到小雨与母亲、继父因家庭琐事发生冲突,期间孟某某、唐某某存在用手按倒控制小雨等暴力行为,此前两人也多次以“教育”为名对小雨实施暴力控制。经心理健康评估,小雨已经出现抑郁症状。为保护小雨身心健康,公安机关代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受理后,快速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孟某某、唐某某对小雨实施家庭暴力,并联动公安机关、属地居委会落实执行监督,经公安机关调解,继父唐某某搬离住所。同时,法院联合公安机关、检察院共同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孟某某接受为期六个月的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
【家庭教育问题及分析】
一、心理关怀缺失,亲子联结薄弱。小雨处于青春期敏感阶段,加上幼年丧父、家庭结构重组的背景,亟需情感支持与正确引导。但其母亲孟某某缺乏有效亲子沟通意识和能力,未关注孩子心理变化,继父唐某某未能与孩子建立良性监护关系,导致小雨安全感匮乏,家庭矛盾逐渐激化。
二、教育理念扭曲,监护职责缺位。唐某某因使用手机等家庭琐事对小雨实施肢体暴力,反映出其将暴力作为家庭教育手段的错误认知;孟某某作为生母漠然对待,甚至提供帮助,未能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职责。
【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双令并行触发联动机制。针对家庭暴力背后的家庭教育失范问题,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创新推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双令并行模式。法院、公安、检察、妇联、民政五部门召开联席会,会签《关于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在调查取证、保护执行、指导实施、动态监管等环节的职责分工,形成“司法引领、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专业化联动体系,保障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在实践中落实落细。
二、“查、析、监、评”四步递进形成指导闭环。为破解家庭教育指导“一刀切”难题,法院联合多部门构建“查、析、监、评”四步递进工作法:1.全面排查:委托专业社会组织详细调查小雨的成长背景、家庭互动模式、矛盾根源等情况;2.精准施策:由家庭教育指导机构结合排查结果,定制“一对一”个性化指导课程,重点覆盖亲子沟通技巧、青春期心理疏导、科学教育理念等内容;3.动态监管:法院牵头建立指导效果跟踪机制,联合妇联、未保机构定期回访,实时调整指导方案;4.综合评估:指导期满后,由多部门联合对监护人履职能力、亲子关系修复情况进行全面评估,确定是否终止指导或采取后续帮扶措施。通过此次家庭教育指导,孟某某对家庭教育有了新的认识,摆正了自己的监护人地位,唤起了教育责任感,提升了与子女沟通的技巧和方式,弥合了亲子关系的裂痕。
三、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探索前端守护机制。借由本案,法院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形成了多部门联动的“前端守护”各项工作机制,通过招募组建“专家智库”助力推进,搭建“反家暴中心”“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等平台,将家庭教育指导融入基层治理日常,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谋在前,做在先,打造更加完善的未成年人保护机制。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等多部门联动保护遭受家暴儿童的典型案例。法院受理公安机关申请,及时出具《人身安全保护令》,彰显了国家依法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坚定立场,为各部门、机构适用相关法律保护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司法实践样本。但以“令”治暴,消解的只是一时的暴行,更重要的是发现个案中存在的家庭问题,帮助亲子关系回归正轨。本案通过多部门联动、引入社会专业力量等方式,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开展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强化监护人的责任意识,实现了从“制止暴力”到“修复家庭”的深层转变,是解决家庭监管缺失、教育不当等问题的有益探索。
案例5:某社区居委会申请撤销郭某监护人资格案——公职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之司法实践
【基本案情】
8岁女童小如(化名)生父不详,经亲子鉴定,出生证上载明的父亲并非其生父。小如母亲郭某不仅存在虐待小如、指使小如偷窃等行为,还阻止小如接受义务教育。而小如的外祖父母均已去世。
某社区居委会作为申请人于2024年2月起诉要求撤销郭某监护人资格。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侵害了小如身心健康,使其处于危困状态,遂判决撤销郭某的监护人资格,并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指定某社区居委会为小如监护人。
从尊重小如的意愿出发,判决后,某社区居委会委托小如舅妈对小如学习、生活进行日常照料,采用了“监护人”与“照料人”分离的模式,为了让孩子能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氛围,法院向某社区居委会出具《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
【家庭教育模式面临的问题及分析】
一是对于基层组织而言,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义务属于面临的新任务,公职监护人亟需行动指南,以明晰工作任务和要求。
二通过出具《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有助于明确实际照料人的责任和义务。通过《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明确实际照料人应以照顾小如的生活起居为优先;未成年人所有的财产要优先保障小如生活、教育及医疗,不能挪作他用。
【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一、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法院在判决指定某社区居委会作为小如监护人的同时,创新性向某社区居委会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要求某社区居委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如委托其他主体照护小如,监督小如的委托照护情况,最大程度维护好小如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对小如进行定期探访,密切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制定好成长档案;保障小如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与其学校老师密切沟通,帮助小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
二、专业化家庭教育责任内容。《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针对社区居委会作为公职监护人的特点,注重内容的实用性和针对性。为了落实好《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法院积极推动并指导某社区居委会与小如舅妈签署委托协议书,并要求谢某出具承诺书。由某社区居委会委托小如舅妈对小如日常生活予以照料,某社区居委会定期进行探访并支付生活补贴,实现“国家监护+亲属代养”模式。
三、多方协作丰富家庭教育责任内容。法院联合妇联组织、公益组织提供长期帮扶,确保小如生活、教育、医疗等得到切实有效保障。同时,推动民政、妇联、教育部门协作,破解监护权转移后“谁来管、如何管”难题。
四、持续监督与回访。基于此类案件的特殊性,法院建立不定期回访机制,持续跟踪监护效果,并在回访过程中向孩子普及自我保护法律知识,鼓励其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积极向街道居委会等部门反映、求助,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当发现小如存在学业适应困难、与同龄人交往疏离时,法院立即联动人大代表、妇联引入专业心理辅导。通过“司法判决+政府监护+社会支持”的闭环模式,为困境儿童救助从“有人管”到“管得好”筑起了坚实保障,以实际行动保护好、教育好未成年人。
【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创新性地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适用对象从父母扩大到公职监护人,拓展了《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的适用对象,丰富了国家监护制度的内涵,传递了公职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应确保未成年人能够获得足够良好、健康家庭教育环境的导向,体现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为公职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案例6:某法院对服刑人员子女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案——府院共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守护网,帮助服刑人员家庭走出困境
【基本案情】
2021年,被告人孙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银行卡及密码出售给他人使用,帮助犯罪分子进行网络收转资金,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被告人孙某甲服刑后,其两名未成年子女将面临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且一名子女芸芸(化名)因母亲早逝、父亲犯罪、家庭困难罹患重度抑郁,但尚未得到专业治疗,多次出现自残行为。
【家庭教育问题及分析】
本案凸显了孙某甲家庭教育监护职责缺失,有以下具体问题:
一、现实陪伴空缺。孙某甲是家庭唯一的经济支柱,生活压力较大,两个孩子的日常照料多由孙某甲母亲代为进行,导致孩子与父亲的交流较少、不够亲近,特别是在孙某甲犯罪后,芸芸对父亲的不理解不认可直接引发了严重心理异常。
二、家庭教育理念存在误区。孙某甲日常疏于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指导,未能意识到父亲的关心关爱在未成年子女成长中的重要性,导致两个孩子的安全感严重缺失,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家庭教育指导做法与成效】
考虑到上述情况,法院联合团委、民政部门、社区、学校及妇联等单位开展了一系列救助行动。
一、填补监护空缺。法院通过社区调查、走访会见,查清两名子女的成长经历、家庭条件、学习情况等,根据法定监护顺位,结合未成年人意愿及客观条件,对孙某甲母亲释法明理,明确其担任临时监护人的责任。
二、解决生活困难。法院帮助该家庭向民政部门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补贴,法院干警、社会热心人士积极向孩子捐款。同时,沟通协调教育部门,帮助因患抑郁症休学的芸芸落实学籍、返校复学。
三、开展心理疗愈。法院邀请心理专家开展专业家庭教育指导,不仅对患抑郁症的孩子进行心理治疗,还对临时监护人传授科学的家庭教育知识、理念。审理法院通过上门探望、知心谈话、微信跟进、就诊陪同、就学扶助等方式对孩子开展长期跟踪关爱,温情陪伴数十次,发送“温暖寄语”上百条。通过家庭教育指导,在孙某甲服刑期间,两名子女获得有效监护,罹患抑郁的孩子已经走出心理阴霾,回到学校开始正常生活。
四、修复受损亲情。孙某甲刑满释放后,法院进一步要求其参加父母课堂,引导其关注孩子的心理情感需求,使亲情得到修复,孙某甲共接受线上线下家庭教育指导上百次。后,孙某甲顺利回归社会,承担起家庭责任,父女关系得到显著改善,芸芸也重塑了对生活的热情。
【典型意义】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教育状况,不仅关乎他们自身的健康成长,也关乎服刑人员的改造效果,因此,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积极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是阻止犯罪代际传递和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重要举措。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社区紧密合作,形成强大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为处于危困中的服刑人员子女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不仅帮助服刑人员维护了家庭的稳定性,还有效地缓解了潜在的社会矛盾,为孩子们的身心健康打下坚实的基础,既彰显了司法的关怀与温情,也有力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融合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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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载体,是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法治保障,更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支撑。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法治思想,明确要求法律服务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平正义、实现均等普惠、推动诉源治理,构建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核心总起:当前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存在供给结构失衡问题,不仅侵蚀企业、行业、社会发展根基,更导致供给侧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核心要求出现系统性背离;深入检视背离、深挖根源、破解路径,是新时代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一、法律服务供给侧改革的指导思想 法律服务供给侧改革的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坚持党对法律服务工作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改革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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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篇 奋力开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新局面 第一章 发展环境 第二章 指导方针 第三章 主要目标 第二篇 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 巩固壮大实体经济根基 第四章 优化提升传统产业 第五章 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 第六章 促进服务业优质高效发展 第七章 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第三篇 加快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引领发展新质生产力 第八章 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第九章 提高体系化创新能力 第十章 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第十一章 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 第四篇 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 提升数智化发展水平 第十二章 强化算力算法数据高效供给 第十三章 全方位推进数智技术赋能 第十四章 营造健康有序的发展生态 第五篇 建设强大国内市场 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 第十五章 大力提振消费 第十六章 扩大有效投资 第十七章 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第六篇 加快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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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服务领域的贵族化、内卷化、低效化,我们认为,是当前我国法律服务行业最突出的结构性矛盾,是西方化律师制度框架与我国社会主义国情、人民群众需求不相适配的集中体现,也是春睿运营体推动法律服务体系社会主义改造、践行“商事领域市场化、民事领域公益化”主张的核心现实依据。三者相互交织、互为因果,形成“贵族化固化资源、内卷化消耗活力、低效化浪费价值”的恶性循环,既背离社会主义法治“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也制约法律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更阻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必须深度剖析、精准破解。 一、贵族化:资源错配失衡,背离普惠初心 法律服务贵族化的核心是“资源向上集中、服务向钱看齐”,本质是西方市场化律师制度精英化逻辑的延伸,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普惠性要求严重脱节。当前行业呈现鲜明的“K型分化、一九格局”,头部10%的律师和律所凭借品牌优势、人脉资源,占据90%以上的优质案源和行业利润,主要聚焦高端商事、跨境投资等高价值业务,服务对象集中于大型企业、高端群体,收费...
